車禍怎麼辦

車禍發生了怎麼辦

車禍發生時,當下必須留在現場處理,尤其在有人傷亡的情況下,切勿離去,以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且建議第一時間報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尤其在有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會希望警方到場製作筆錄,倘若私下離去或和解,保險公司恐會拒絕理賠。

如果有人受傷,應以救助傷者為第一優先。
如果沒有人受傷或死亡,因為雙方均屬過失,應無故意毀損財物情況,原則上不會涉及刑事責任,所以警察製作筆錄後案件就此結束,並不會移送地檢署,之後倘若車損,受侵害方應另外提出民事求償。

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則涉及刑事責任,在警局製作筆錄後可決定是否提出告訴,如果不馬上提告,過失傷害罪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車禍案件怎麼提告

車禍案件可區分為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應寫起訴狀向地方法院提告,侵權行為有時效必須多加留意。如果是刑事責任則向地檢署或警察局提出刑事告訴。
通常民事責任是提告請求權為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而刑事責任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也可以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

車禍案件可以請求多少賠償金

車禍案件的賠償金並沒有一定的標準,主要看受害者所受的損害,也要看雙方的過失的比例,倘若加害方根本沒有故意過失,自然是無法求償。確定過失比例後還要計算損害的數額,一般包含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如果有身體受傷的話,一般包含醫療費或是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等等。

車禍案件怎麼判斷過失

車禍案件警方或製作初判表,作為一開始判斷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聲請車禍鑑定,交通部與各縣市政府都設置了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學者專家所組成,一般民眾會將行車紀錄器或是警局拍攝的照片送交委員會鑑定,判斷雙方過失比例,之後委員會會出具鑑定報告,當中會寫出過失比例,當事人不服也可以覆議。

車禍案件過失傷害刑責重嗎?

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可以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也不能說不重,依據刑法只有判刑在六個月以下才能易科罰金。

車禍案件民事訴訟求償程序?

車禍案件民事求償必須在兩年內提出,否則會有時效的問題,要撰寫民事起訴狀向民事法院提出起訴,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起訴狀必須寫明求償的金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並且附上相關證物,尤其診斷證明書以及損害的單據,還有初判表以及鑑定報告。

車禍被撞而有車損,怎麼求償?

民事訴訟原告需自行提出起訴狀到法院,並且把案件事實、相關法條和請求權以及證物附上給法院,一般來說建議找律師處理,且要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所需要附上的證物大致上有:被告戶籍謄本、汽車行車執照影本、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記錄表,如果有申請鑑定的話還會需要附上鑑定報告。

如果是保險公司提出的起訴,還可能要附上的證物有保險費用明細、汽車險賠款同意書、損害賠償代位求償同意書、汽車險理賠申請書等等。

起訴狀中請求權基礎會用到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亦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車禍鑑定程序為何?

申請鑑定需要帶的資料為「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規費新臺幣3000元整、身分證明文件」
參加鑑定會議程序一般為
報到:攜帶身分證、開會通知單到會先辦理報到,並依案件順序等待叫號
陳述:於會中依事故現場圖說明事故發生經過(含行駛道路名稱、方向、車道、速度、號誌及車損部位等…)
離場:說明完畢後即可離開,如需補充意見可填寫發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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