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養費您需要知道的事
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雖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仍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
沒有行使子女監護權(子女親權)的一方父母,
要負擔子女扶養費嗎?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此觀之民法第1084條第2 項、第1116條之2 規定甚明。
因此,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雖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惟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仍不因離婚而受影響,自不能免除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所負之扶養義務,而仍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及其經濟能力與身分,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
離婚時,沒有子女監護權(子女親權)的一方,
通常法院會判給另一方子女扶養費,金額是怎麼計算?
這個扶養費,實際上也不多,每個縣市不一樣,法院會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個縣市國人平均支出作為標準,當然這個標準大家還是覺得低於實際的花費,台北市最高,每個月大約兩萬多元,鄉下地方就比較低,
通常是除以二,父母每人負擔一半,以台北市的標準,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要每個月付給另一方大約一萬多元的子女撫養費,但也要看雙方經濟能力,沒有一定,通常是到子女成年或是大學畢業為止。
法院在定子女扶養費的時候,沒有行使監護權(子女親權)的一方要分期給還是一次給?
又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扶養費,給付之方式得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命給付定期金者,並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及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亦有家事事件法第107 條及第100 條第4項規定可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