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岸訴訟您需要知道的事
兩岸律師是什麼?
兩岸律師通常指的是同時擁有海峽兩岸律師證照的律師,同時擁有台灣以及中國大陸的律師證照,律師資格。
甚麼是台籍大陸律師?
台籍大陸律師,指的是通過中國大陸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國大陸執業資格,並且加入地方律師協會,在中國大陸執業的台灣人,在台灣出生或戶籍在台灣擁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台灣人,因為考取大陸律師資格,在中國大陸從事律師,稱之為台籍大陸律師。
台灣人可以考中國大陸律師嗎?
依據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定,台灣人可以考中國大陸律師,必須要先辦理學歷認證,並且報名,通常在指定地點廈門或深圳應考,通過中國大陸的律師必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法考)及格,並且經過事務所實習,通過律師協會考核,方能取得中國大陸律師執業資格。
法考分為兩試,有客觀題和主觀題兩道考試,客觀題是選擇題,主觀題是申論題。
中國大陸的法治近幾年高速成長,法學系畢業的考生程序也飛快成長,題型越來越困難且多變化,考取也越來越困難。
台灣人與中國大陸人離婚要注意甚麼法律問題?
兩岸婚姻到現在已經十分普遍,離婚的問題也十分多,有離婚就有涉及財產分配和子女監護權(親權)行使的問題,而單純台灣人之間的婚姻,如果涉及到一方住在中國大陸,或有財產在中國大陸,或是一方住中國大陸而有小三在大陸,又涉及到財產的贈與和分配問題,都是屬於兩岸婚姻法律問題,就十分的複雜而不是一般台灣律師能夠處理。
兩岸的法律對於婚姻制度的規定有所不同,比方台灣不承認事實婚,大陸承認事實婚,因而在大陸同居關係也會引發一些糾紛,另外關於結婚的要件和手續也有若干差距,大陸地區嚴格貫徹著共有制度,夫妻財產為共有,或是臺灣則原則上是各自所有,只有在婚姻關係消滅的時候,或是改訂分別財產制的時候,還會有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
另外關於繼承的規定也不太一樣,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兩岸都有不同,這也增加了跨海官司適用上的複雜度。
在中國大陸被警察公安逮捕怎麼辦?
近年來許多台灣人在中國大陸遇到刑事糾紛,面臨刑事追訴,面臨到這樣的兩岸法律疑難問題,你需要兩岸律師事務所一起幫你。
如果有台灣人在大陸遇到刑事追訴,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如下的權利,簡單列舉如下:
其中,相關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
1、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對於偵查人員、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覆議一次。
3.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4、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在偵查人員訊問時,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8、犯罪嫌疑人有權核對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9、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在中國大陸被拘捕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怎麼辦?
如果有台灣人在大陸遇到刑事追訴,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後有可能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這時候建議要聘請律師謹慎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有如下的權利,簡單列舉如下:
其中,相關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如下:
1.如實供述獲得從寬處理的權利
2.辯護及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4.申請回避的權利
5.核對筆錄、訊問知情、親筆書寫供詞和不回答無關問題的權利
6.知悉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到中國大陸打官司要注意甚麼事?
台灣人民到了中國大陸要打官司,進入民事訴訟法程序,難免會因為人生地不熟而不瞭解一些訴訟權利義務,今天來簡要說明一下
依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當事人的主要權益如下:
1、在中國大陸,民事官司原告有提起訴訟,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和台灣的訴之聲明類似。在法院宣判前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而被告有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及提起反訴的權利。
2、在中國大陸,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也可以委託代理人(通常是委託律師)、陳述事實、質證和辯論,也可以請求調解和自行和解的權利。而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閱讀有關訴訟材料的權利。
3、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翻譯人員、勘驗人員及鑒定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a.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b.與本案有利害關係;c.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如果審判人員沒有主動回避,當事人可以申請他們回避。提出回避申請時,應該說明理由。
4、中國大陸民事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提起上訴的權利;對已發生法律效力(在台灣就是裁判確定的意思)的判決、裁定,有提起申訴的權利;對已經生效(在台灣就是判決確定的意思)的法律文書,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在中國大陸,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保全類似台灣的假扣押程序,在大陸使用的十分普遍,在台灣的法院需要提供擔保金,在大陸的法院現在很多可以接受保險公司出具的責任保險保函替代。
台灣人怎麼告大陸人?
可以至中國大陸的法院提告,強烈建議委任律師提告。
台灣人告大陸人的判決,勝訴可以拿去中國大陸強制執行嗎?
如果在台灣的法院提告大陸人,獲得勝訴判決,是可以至中國大陸強制執行的。
需要拿確定判決到對岸跨海做強制執行,才能獲得財產,不管是拿台灣的判決到大陸做強制執行,或是拿大陸的判決到台灣做強制執行,這些都是可以做的,在法律面是可行的,但是一般的律師並不會操作這一塊,因為這一個業務十分專業,涉及到兩岸跨海執行,還有兩岸法律面和實務面操作的不同,這時候你需要同時懂台灣法律也懂大陸法律的律師來幫忙。且要注意有時效的問題。
大陸人可以來台灣打官司嗎?
可以的,建議委託台灣的律師提告,在台灣的法院也是可以提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