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護令

家暴保護令有分哪幾種?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規定: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的申請要符合怎麼樣的條件?

我國法院見解認為,法院於審理保護令事件終結,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同法第14條第1 項所列1 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甚明。

再因保護令之設計,是法律予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在有受到加害人虐待或威嚇、暴力等之危險時,用以禁止加害者為進一步實施虐待、威嚇或暴力行為之緊急救濟程序,是法院審理民事保護令案件,聲請人除須證明或釋明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外,尚應證明或釋明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亦即應證明或釋明被害人有繼續遭加害人實施虐待、威嚇、暴力...等之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且必須證明或釋明有正當、合理或可能之理由(good ,reasonable or probable cause ),足認被害人本人或其家人有受加害人虐待、威嚇或暴力之現時或急迫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將無法立即防止加害人之侵害性行為,而導致無法恢復之傷害,始足當之,否則不啻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非妥當。故家庭成員間若僅因一時之爭執,而產生身體或言語上之衝突,即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條件。是法院審理保護令聲請事件之結果,認為並無家庭暴力之事實,或雖有家庭暴力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等,法院均應裁定駁回其聲請。

因此,我們可以知道,申請保護令時,還必須加以證明或是釋明,有正當、合理或可能之理由,並且證明或釋明被害人有繼續遭加害人實施虐待、威嚇、暴力...等之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如果家庭成員間若僅因一時之爭執,而產生身體或言語上之衝突,即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條件。

申請法院核發保護令要證明到甚麼程度?

我國法院認為,談到申請保護令的訴訟證明程序,按「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司法實務上認為聲請人就通常保護令事件,除須證明已發生家庭暴力行為外,尚應證明被害人有否「繼續」遭相對人身體上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又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必須證明有正當、合理或可能之理由足認被害人本人或其家人有受相對人虐待或威嚇之現時或急迫危險,如不核發保護令將無法立即防止相對人之侵害性行為,而導致無法恢復之傷害,始足當之。

又通常保護令之設計,是法律予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在有受到加害人虐待或威嚇等之危險時,用以禁止加害者為進一步實施虐待行為之緊急救濟程序。是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至少須達到民事審判程序中之優勢證據,同時更須證明加害人有繼續侵害或加害之危險,始足當之,否則不啻以保護令為限制他人權利及自由之手段,自非妥當。

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家暴的人依然做騷擾暴力行為,違反保護令,會有甚麼後果?

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後產生的法律效果,最重要的就是違反保護令罪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也就是法院核發保護令後,會命令被申請人,也就是家暴或是騷擾的人禁止為一些行為,如果家暴或是騷擾的人在期限內沒有履行這些義務,就會被認為違反保護令,而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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