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屋頂違建您需要知道的事
屋頂有違建可以請求法院拆除嗎?
台灣的城市中,經常充斥大大小小的違章建築,其中又以屋頂違建數量最多,主要因為台灣的城市建築多半是集合住宅,公寓大廈,這樣的建築也導致頂樓的住戶經常在屋頂違規搭設建物。
但是大家常用的方式多半是跟行政機關檢舉,希望工務機關來拆除,這樣的做法多半成效不張,因為行政機關的人力不足,拆除違建需要很高的行政成本。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違建也可以透過司法判決請求拆除,違規佔用也可以透過司法判決請求對方除去占用。
就是藉由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並且返還共用部分來主張,這樣的民事官司如果勝訴,就可以拆除違建,其實成效會比行政檢舉好。
屋頂住戶在頂樓蓋違建,建管單位不拆除怎麼辦?
現在都市裡面公寓大廈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屋頂有違章建築,怎麼檢舉都沒有用,讓住戶十分困擾,平常本來也是相安無事,但是一旦鄰居之間有了糾紛,或是屋頂的住戶擅自出租屋頂違建,人流複雜起來,也是讓許多住戶十分困擾。
屋頂的加蓋違建則通常是最頂樓的住戶擅自加蓋進而使用的,這樣的情況其實已經違反民法,私自占用了所有住戶大家所有的屋頂平台,因此有些住戶會去向行政機關檢舉希望工務機關可以來拆除,事實上這樣的
做法緩不濟急,通常於事無補,因為台北的屋頂違建太多了,公務機關人力不夠。
如果真的要立即有效的拆除違建,我會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拆除屋頂違建,而且還可以向屋頂住戶請求相當租金的不當得利,因為官司過程複雜,會建議委託律師處理。
屋頂違建拆除,該怎麼提告?
拆違建除了檢舉之外,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
而且這個方法比較快速,因為在民法上屋頂平台應該是屬於所有住戶共有的,
如果沒有經過大家的同意擅自占用,會違反民法。
涉及比較專業問題,建議委請律師提告。
要先調閱房屋的建物和土地謄本,至地政機關申請,附上違建的相關證據,
撰寫起訴狀,要寫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求償的依據,
向民事法院起訴。
屋頂違建拆除,需要請律師協助嗎?
建議委請律師處理,因為過程較為複雜,要先調閱房屋的建物和土地謄本,至地政機關申請,附上違建的相關證據,撰寫起訴狀,要寫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求償的依據,向民事法院起訴。還要開很多次庭,寫很多份書狀,法院審理大約一審需要半年的時間,且要會同地政機關至現場做測量,繪製複丈成果圖,都需要律師的專業協助。
屋頂違建拆除,提起民事訴訟是依據甚麼法律請求拆除?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
屋頂平台或是法定空地或是地下室,大部分屬於全體住戶共有,法院實務認為,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民法第8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未經共有人協議分管之共有物,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用收益,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如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占用收益,他共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本於所有權除去妨害或請求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占用部分(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第1950號判決意旨參照)。
屋頂違建被告民事訴訟拆除該怎麼辦?
一旦被告,也建議委請律師做訴訟代理,幫忙答辯。
通常被告方的答辯策略,會主張共用部分,也就是屋頂平台或是地下室或是法定空地等等地方,有分管契約的存在,或是默示分管契約。
法院實務認為,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除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有承諾之效果意思者外,倘單純之沉默,依交易上之慣例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在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為有一定之意思表示者,亦非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98號及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共有物分管契約,不以共有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共有人默示之意思表示亦包括在內,倘公寓大廈之各區分所有權人間,就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實際上劃定由特定共有人使用,對該共有人占有管領之部分予以容忍,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
且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受讓人若知悉有分管契約,或有可得而知之情形,其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要旨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