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緩刑

收到妨害性自主罪法院傳票怎麼辦?

妨害性自主並不是一個罪名,而是一個罪章,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當中有許多的罪名,包含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與未成年性交罪、與未成年猥褻罪等,所以要分清楚自己被告的是甚麼罪名,並且第一時間找專業的律師諮詢處理,切忌不可大意。

被告妨礙性自主怎麼辦?

刑法並沒有妨礙性自主罪章,一般應該是指妨害性自主罪章,當中有很多罪名,包含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權勢猥褻罪、與未成年性交罪、與未成年猥褻罪等,此類案件刑責都比較重,且會影響被告一生,因此不能大意,建議詢問有經驗的律師解決方式。

妨害性自主案件需要請律師嗎?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大部分的罪名都屬於重罪,而且大部分都不能撤回告訴,而且被害人的證詞也可以當作證據,所以一旦被提告,後果十分嚴重,建議要謹慎處理,建議在第一時間詢問律師,並且全程都委託律師辯護,千萬不可大意,許多人以為清者自清,法院終會還我公道,舒不知冤案可能就因此而發生。

達人通推薦專攻妨害性自主律師,張宸浩律師。

選律師,執業年資很重要,張宸浩律師,97年律師高考及格,14年律師經歷,開庭次數近兩千次,法學碩士(刑事法專業),曾經擔任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台北律師公會候補理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仲裁人。

資歷十分深厚,外面很多標榜專辦妨害性自主的律師,執業年資很多都沒有張宸浩律師深,甚至有些還是張宸浩律師指導出來的徒弟,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查詢就可知悉律師年資和年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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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刑期重嗎?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大部分的罪名都屬於重罪,以強制性交和乘機性交罪來說,皆屬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依據法定刑,如果有罪,最輕要關三年以上,不能易科罰金,(刑法規定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所以必須謹慎處理,如果是加重強制性交罪更屬七年以上重罪,而強制猥褻罪和乘機猥褻罪也是屬於法定刑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重罪。

加重強制猥褻罪是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所以要謹慎處理。

被仙人跳怎麼辦?

通常仙人跳事件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息息相關,許多人被告妨害性自主後,也有遭仙人跳的感覺,尤其被害人要求金錢補償的情況,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通常不能撤回告訴,而是否與女方用金錢和解,需要專業律師的判斷,較不建議私下未經詢問律師即與對方私下和解,且和解的時機點,也十分重要,倘若真的覺得自己有被仙人跳的疑慮,建議詢問專業的律師解決方案。

妨害性自主案件可以和解嗎?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通常不能撤回告訴,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是民事上還是可以和解,只是和解的時機點,以及有沒有需要與對方和解,都需要專業的律師加以判斷,有時候和解反而讓人覺得自己承認犯罪,有時候和解有助於刑度降低,是否和解也是有許多學問。民事上和解之後,刑事並沒有所謂和解一詞,而是在民事上達成和解之後,刑事上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比方減輕或緩刑。

妨害性自主案件可以緩刑嗎?

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緩刑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必須最後受的刑宣告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罰金,如果行為數很多,一般執行刑在兩年以下才能緩刑。

妨害性自主案件是否可以緩刑,必須要看有無符合法律要件,以及法官是否覺得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況,需要專業律師判斷。

妨害性自主罪偵查中有哪些階段?

當被提告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告通常會收到警察的書面或口頭通知,要注意的是很多警察會以電話口頭通知被害人,到警察局製作筆錄,切忌不可大意,建議委託律師陪同,警察製作筆錄後,會採集DNA,並且將案件送至地方檢察署,之後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一般會開庭,傳喚被告人到庭訊問,地檢署檢察官也會調查其他證據,或是傳喚相關證人,但是鑒於偵查不公開,被告人不一定會知悉,之後數個月不等的時間,檢察官會偵查終結,做出處分書,此時偵查終結。

妨害性自主罪冤案很多嗎?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被害人的說詞經過具結後,作為證人的證言,是可以作為證據的,而加上其他的補強證據,就可以將被告定罪,所以一旦被告必須要謹慎處理,不可以大意,許多人會以為清者自清,法院終會還自身清白,但是實務上往往看到許多被定罪的案例,當然事實真相也沒人真的知道,但見過喊冤的人不少,因此入獄的被告也不少,所以不可大意,一旦被告必須審慎面對。

妨害性自主罪中,被害人證詞可以當證據嗎?

可以的,在刑事訴訟法中是證人的證據方法,具結後可以做為證據,通常妨害性自主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證人,她的說詞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很多被告人以為被害人去警察局或地檢署自己講講口說無憑,不能做為證據,這是錯誤的觀念。
被害人的證詞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且倘若被害人事發後告知朋友或親人,也可以作為補強證據。

一旦被告,千萬不可輕忽,覺得對方沒有證據,自己清者自清不會有事。建議找律師諮詢協助。

妨害性自主罪可以撤回告訴嗎?

妨害性自主罪罪章大部分的罪名,都是不能撤回告訴的,只有刑法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是這個罪章少部分的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告訴乃論,就是依據刑事訴訟法可以撤回告訴,偵查機關和法院不告不理,必須被害人提告才能偵辦,且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告的罪,稱為告訴乃論之罪。

妨害性自主罪章大部分的罪名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比方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告訴人不能撤回告訴,一旦提告,法院必須積極審理到結束。

妨害性自主罪章當中只有少數罪名是告訴乃論,比方對配偶犯之,或未滿18歲人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才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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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可以測謊或拒絕測謊嗎?

可以測謊或拒絕測謊,可以自由決定。
法院見解認為,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

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

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

①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②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③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④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⑤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並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即賦予證據能力,仍得供為形成心證之參佐,至其證明力如何,則由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為合理之判斷,但不能採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65號、2955號、38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妨害性自主罪,實務常見有哪些行為態樣?

現在妨害性自主案件有九成以上都是熟人所為,或是朋友或是網友所為,比較少是路上完全不認識的人。

實務上妨害性自主案件五花八門,大致可以有以下分類:

1.親密關係,兩人本來是男女朋友的但分手後發生關係的,或兩人本來是夫妻,但分手後還住一起然後發生關係,或雙方是同居人,住在一個屋簷下,進而發生關係。

2.飲酒後沒有意識,男女雙方在夜店或唱歌、夜生活剛認識,類似一夜情,但女方後事聲稱當時喝醉了斷片被撿屍,或兩人一起到了旅館但女生事後稱他都沒有記憶了。

3.男女雙方曾經交往過,但是女生是未成年的狀態下兩人交往,或用交友軟體當時女生是未成年的情況,嗣後女方父母發現後憤而提告的。

4.家庭事件,父親或是繼父遭指控對女兒性侵。

5.雇傭關係,外傭關係的,外傭控告男雇主性侵或是性騷擾。

6.跟宗教有關的,被告是師傅或是教主,被害人是信徒,被告說要幫被害人治病或其他名目,必須雙修而性交之後被信徒指控性侵的。

7.按摩師傅,被客人指控性騷擾或是手指伸進陰道。

8.少年案件,男生少年還未滿18歲而被指控對於其他親戚或是同住來往的小女孩性侵的。

9.精神障礙的情況,女生智能障礙的情況下,遭男方性侵,事後親友協助報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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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案件會被提告民事求償嗎?

有可能的,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妨害性自主案件中,法院會認為侵害者也就是被告侵害了告訴人也就是被害人的貞操權或身體權,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所請求的賠償多半是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的數額由法院綜合判定。
另外有兩年的時效要多加注意。

妨害性自主案件附帶民事程序的流程?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所以性侵害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是可以提出附帶民事求償的,附帶民事求償也有兩年的時效要多加注意,且必須等刑事程序起訴後提出,與一般民事求償可以隨時提出不同。且是向刑事法庭提出,無需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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